延长pickerl期限的法令
基础设施部发布了一项法令,旨在澄清因 Covid-19 大流行而延长 §57a 审查期限而产生的歧义。

延长pickerl期限的法令
该法令的要点:
– 总之,它规定,如果评估标签或测试证书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过期或已经过期,则可以将其有效期延长七个月。
– 应该注意的是,此延期仅指证明(牌匾或评估表)的有效期,而不是指 KFG 第 57a 条第 3 款的四个月容忍规定。有效期的延长不会改变车辆下次检查的时间。
– 该法规扩展的报告(测试证书)随后也可用作车辆登记的证据。
– 2020年3月13日之后到期且由于为防止COVID-19传播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而无法延长的实质性截止日期将暂停至2020年5月31日年底。
– 因此,该规定包括暂停执行实质性最后期限,直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,这也适用于 KFG 第 57a(3) 条规定的四个月的容忍期。截止日期暂停的特点是,一段时间(本例中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)不包括在截止日期届满的计算中,而是在之后“附加”该时间,即如果适用KFG第57a条第3段的四个月容忍规定,并且该截止日期是在2020年3月13日到期之后,则暂停的天数截止日期必须追溯添加。
通过截止日期的暂停而延长的容忍期的示例:
1. 评估贴纸上打有01/2020。四个月的容忍规则适用,并将于五月底到期。由于KFG第132a(1)条第二句的规定,暂停期限的天数必须在暂停期限结束后(2020年5月31日)添加。自 2020 年 2 月开始的四个月耐受期(= 16 周)中,到 3 月中旬已经过去了 6 周。截止日期暂停结束后,即 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后,还需要添加 10 周。即 2020 年 8 月中旬。
2、评估贴纸上打有12/2019。四个月的容忍规则适用,并将于四月底到期。由于KFG第132a(1)条第二句的规定,暂停期限的天数必须在暂停期限结束后(2020年5月31日)添加。自 2020 年 1 月开始的四个月耐受期(= 16 周)中,到 3 月中旬已经过去了 10 周。截止期限暂停结束后,即 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后,还剩 6 周时间。即 2020 年 7 月中旬。
此截止日期暂停不适用于 2020 年 2 月或之后打标签的车辆,因为它们已经受到法规 (EU) 2020/698 有效期延长的覆盖。